教师课堂请假管理规定
为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在《杭州师范大学课表编排及执行调整暂行规定(杭师大教〔2014〕19号)》基础上,根据学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授课应依照学期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课时计划的要求进行各个教学环节的活动,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替课、并课。
二、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申请调课、代课,如生病、有重要会议以及突发事项等原因,应当提前两天(生病、突发事项等例外)填写请假单并写明补课日期,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病历、会议通知等),批准后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及补课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办报校教务处备案。所有的专业课停课(学校规定的放假除外)都应当在停课结束后的两周内由任课教师安排补回。补课的授课方式应当与原来计划的授课方式完全相同,不得以自学、做作业或写论文、技能课改为理论课合班上课等方式代替。
三、专业课请假需先由专业部执行主任签字,公体课请假由公体部主任签字,最后由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
四、因公请假原则上由部主任负责安排好代课教师,因私请假由请假教师自行安排好代课教师;由请假的教师
负责通知学生。专业课不允许请人代课。
五、因重大的全院性活动,涉及到个别教师需调课、替课时,由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务办通知学生。
六、凡学期中请人代课者,根据相关审批手续,由教务办在学期末统一计算代课教师的课时费用,工作量相应计入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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