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生对外实践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实践活动是学生创新实践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包括含出国(境),校外实践、实习,校外志愿者活动、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学科竞赛、参观学习等。为保学生对外证实践教学和活动的顺利实施,加强实践活动环节的质量监控,预防学生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外教学实践目的
为了服务社会,提高和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增加学院和专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学院必须重视和加强学生的对外实践工作,学生的理论知识应该经过实践才能得到更好地巩固和提高,也符合高校服务政府的指导思想。
二、对外教学实践要求
1.对外专业实践时间原则安排在双休日,以便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服务单位与学院必须签订学生对外实践活动协议书。(见附1)
2. 学生对外实践活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3. 严格执行学生外出实践活动申报审批制度。任何班级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必须认真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对外实践活动备案表》(见附2),审批表最迟于活动开始1周前递交学院相关办公室。未经申报和审批,任何班级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实践活动。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外出实践教学的,组织者要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个人、老师、班级、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盈利性、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4.外出申报严格按照,与教学有关的生产实习、学习考察、体育比赛、学科竞赛等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教务办审批,报学院党委批准;其他活动视情况由班主任签字,院团委、学工办审批,报学院党委、学工部、保卫处批准。
6.切实做好外出实践活动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学生对外实践活动均需认真研究,确定责任心强的带队人员,一定要做好各项安排和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车辆超速行驶;要注意外出活动时的饮水和饮食卫生。
7.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集体外出实践活动,一定要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带队教师是学生安全责任人,须全程跟随,加强巡视和监控,发生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如遇突发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及时汇报。
9.若遇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对外实践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三、对外教学实践工作安排
学生对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由教学副院长主管,并与学校及各部门的协调审批工作。学院教务办是对外实践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督促带队教师的请假和调课手续,通知实践学生的课程安排和具体工作内容,协调专业实践工作的动员和培训,整理收集对外实践工作的材料并总结。各专业部执行主任负责落实本专业学生对外专业实践的教师和学生安排,协调实践前的学生业务培训,以及实践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处理,实践后提供实践材料和小结。团委学工部负责学生在对外专业实践工作中的思想和安全工作。
2014年9月29日
附1
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学生对外实践活动合作协议书
甲方: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 乙方:
为加强地方性高校为社会服务,同时提高高校学生的专业素质,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原则,经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与乙方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方式及内容
1. 甲方由专业教师带领并具体指导学生参加由乙方提供的实践内容。
2. 项目内容:
3. 师生人数:名
(1)教师 人 (2)学生 人
4. 合作时间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经费
教师、学生费用及学院组织管理费用共计 元。
三、相关事宜
1.乙方负责所有实践人员的用餐、水和学生交通费。
2.赛场实践活动期间,考虑实践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购买保险。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名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或授权人): 代表(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2
体育与健康学生对外实践活动备案表
编号:
活动时间 |
年 月 日(周 ) 时 — 月 日(周 ) 时 |
前往地点 |
|
交通方式 |
|
负责人、带队老师、联系方式 |
|
主要学生骨干、 联系方式 |
|
活动内容、人数、 对象及事由 (附活动方案) |
|
班主任意见 |
|
申请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
学院意见 |
|
备注 |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自己,一份学院存档,一份上交至学校相关部门,电子稿发至zsy19840618@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2318号 邮编:311121
书记邮箱:tyyjkxy@hznu.edu.cn 公安备案号:33011002011919 浙ICP备1105690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