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与健康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也不能把符合党员标准的人拒于党组织的大门之外。
2、坚持重在政治表现的原则。发展党员首要的是看政治表现,看其政治上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愿意加入党组织,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
3、坚持自愿入党的原则。只有坚持自愿入党的原则,才能用党员的标准来教育、要求、衡量他们。同时要处理好自愿入党与党组织主动做工作的关系。
4、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就是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成批发展和突击发展。
5、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为了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发展大学生、研究生、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教师。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各党支部每年2月底将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上报学院党总支,学院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总支、各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建立一支数量多、质量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第五条 党总支、各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加强对申请入党人的教育,建立培养档案。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党支部要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及时建立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档案。
1、对新入校的学生和新进教师,如在原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转至我校的,培养时间应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且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学校和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时计算。
2、组织申请入党人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学习小组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照党支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习实践活动。
3、申请入党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书记应根据申请入党人思想、工作和学习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第七条 党支部经过对申请入党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应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和教师,其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发展。
1、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除了符合发展党员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学生学习成绩原则上要求占班级前50%,前一学期原则上没有不及格科目的,教师教学考核成绩B等以上。二是有突出贡献的。如学生获省级竞赛团体前二名、个人前三名,全国团体个人前八名;通过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挑战杯、新苗人才计划等比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以第一作者在三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在当年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或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如获见义勇为等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和表彰的),智育成绩可适当放宽。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省级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获省级竞赛团体前二名、个人冠军,全国团体前六名、个人前三名;教学科研获市厅级以上项目奖励;专业期刊二级以上发表论文),或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的(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和表彰的),教学考核成绩可适当放宽。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由班委、共青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党总支备案。
3、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要及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及时签署培养考察意见。
4、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党总支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以及党支部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般应有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考察材料、本人向党组织交待和说明问题的材料等。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对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强个别谈话指导。每学期至少联系三次,确保培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2.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严格考察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循序渐进地进行。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增强培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支部要注重“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通过日常的培养教育,深入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思想状况,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促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组织他们听党课、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等,有计划地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同时,注意发挥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优势,创新教育手段,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要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情况汇报,每年进行一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近期内可以发展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具体步骤是:(1)培养联系人建议;(2)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名;(3)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4)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确定。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意见要报党总支审查同意。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途径,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除了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学生学习成绩应达到优良以上。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学习成绩占班级前30%,争取低年级的优秀学生能入党;其他年级的学生和研究生,原则上要求学习成绩占班级前50%。特殊情况由党支部提出申请,党总支进行审批。
2.发展对象需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关于有不及格科目的问题。在重点考察期(发展前一年内)原则上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入党。
4.有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发展。如在国家、省级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或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可优先考虑,智育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确定教师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除了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外,还要看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项工作中是否做出突出的成绩,起到表率作用;在团结同志、与人相处中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教师教学考核成绩B等以上,如指导学生在国家、省级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或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的,教学考核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坚持“推优”制度。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听取和接受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入党。
第十七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法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治审查综合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学院分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后填写《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存入积极分子档案。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总支要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民主测评制。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范围和内容由党总支负责。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能否发展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接收预备党员之前,须将发展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总支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对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可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情况简介和党支部大会决议,报党总支审批。党总支要召开委员会逐个讨论审批学生党员,并将新党员名单报组织部备案,同时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分党委、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 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对预备党员的管理。
1、及时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2、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找其谈话,教育他们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3、预备党员毕业或工作调动时,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的档案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4、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应及时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或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不及格科目的,要延长半年预备期。对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学习成绩明显下降,预备期内考试作弊;因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视其情节,延长一年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教师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教学考核成绩为D的,要延长半年预备期。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应在两个月内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转正前公示;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总支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党总支负责整理,全部归入学生档案;教师党员的入党材料由组织部负责归入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下级通报。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党总支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要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党总支或党支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2.不按规定办事,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
3.不按照规定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
4.在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时,存在入党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或将入党材料丢失等问题。
5.对学生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讨论审批。
6.在上级党组织派人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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