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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 : 超级管理员组     作者 : 超级管理员组     时间 : 2015-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师范大学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杭师大教〔2014〕45号)》精神,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组织,完善基层教学组织制度,规范基层教学组织运行,切实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教育教学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学院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为推进本科教学运行、教学研究、教学建设与改革,促进教师教学发展,在学院内设立的最基本的教学学术机构。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要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的不同要求和自身特色,组织形式可多样、运行机制要灵活;要在保持组织内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建立科学有效的协作机制,促进教学团队的形成与合作。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要切实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教学与科研良性互动,实现教学与科研相长、专业与学科共进。不能以科研组织替代教学组织。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应坚持职责与权利相统一,要以制度明确基层教学组织的机构设置、职务设定、工作职责、运行制度、考核激励等内容,做到职务要实在, 责任要明确, 权力要恰当, 利益要合理。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办,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以学科为基础,以专业(群)或课程(群)为单位设立,原则上应涵盖专业和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

第八条  学院设立专业部。学院根据学科设置、专业数量、教师规模等实际情况,以一级学科为依据,以单一专业或某一学科下的相近专业群为单位自主设立专业部。专业部主任一般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九条  学院设立课程组。课程组原则上以一级或二级学科为依据,以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基础的课程(群)为单位组建。课程组组长一般由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担任,组员为相关课程的教师。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立实行备案制。学院在符合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对于拟设立的基层教学组织,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报学校备案后设立。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本系所属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专业部所属专业负责人及教师开展专业调研,明确专业定位,根据社会需求拟定专业培养方案。

(三)组织专业部人员开展专业建设,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教学模式改革、实验(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专业内涵建设各项工作。

(四)加强专业部教师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了解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专兼结合的专业建设团队。

(五)组织专业部教师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研讨、教学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对本专业实施过程管理,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自评。

第十二条  课程组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本科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和实施有关课程建设规划,协助部主任落实排课任务,提出课程的学期工作要点,提交本课程组讨论并实施。

(二)参与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实践教学建设。

(三)定期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倡导个性化教学风格,组织教师相互听课交流,建立同行评议制度。 

(四)提倡教学反思,组织教师在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等方面开展研究与改革。

(五)加强课程教学团队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

(六)组织学生进行相关课程的课外辅导如专业技能达标活动。

(七)组织申报课程建设项目、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八)完善课程建设制度,协助学院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评估、检查等项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部实行主任负责制,每个部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部主任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课程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课程组设组长1人,全面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教研活动制度、教师听课互评制度、课堂展示与交流制度、教师培训制度、计划与总结制度等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每学期开展集中性教研活动至少3次。

第十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年度考核。学院负责组织各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为基层教学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和必要的场地等条件支持。学院根据部主任、课程组组长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待遇。

第十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申报教学类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倾斜。对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组织实施教学建设与改革、教研活动等工作,学院在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并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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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体育与健康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

· 2015-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师范大学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杭师大教〔2014〕45号)》精神,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组织,完善基层教学组织制度,规范基层教学组织运行,切实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教育教学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学院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为推进本科教学运行、教学研究、教学建设与改革,促进教师教学发展,在学院内设立的最基本的教学学术机构。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要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的不同要求和自身特色,组织形式可多样、运行机制要灵活;要在保持组织内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建立科学有效的协作机制,促进教学团队的形成与合作。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要切实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教学与科研良性互动,实现教学与科研相长、专业与学科共进。不能以科研组织替代教学组织。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应坚持职责与权利相统一,要以制度明确基层教学组织的机构设置、职务设定、工作职责、运行制度、考核激励等内容,做到职务要实在, 责任要明确, 权力要恰当, 利益要合理。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办,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以学科为基础,以专业(群)或课程(群)为单位设立,原则上应涵盖专业和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

第八条  学院设立专业部。学院根据学科设置、专业数量、教师规模等实际情况,以一级学科为依据,以单一专业或某一学科下的相近专业群为单位自主设立专业部。专业部主任一般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九条  学院设立课程组。课程组原则上以一级或二级学科为依据,以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基础的课程(群)为单位组建。课程组组长一般由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担任,组员为相关课程的教师。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立实行备案制。学院在符合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对于拟设立的基层教学组织,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报学校备案后设立。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本系所属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专业部所属专业负责人及教师开展专业调研,明确专业定位,根据社会需求拟定专业培养方案。

(三)组织专业部人员开展专业建设,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教学模式改革、实验(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专业内涵建设各项工作。

(四)加强专业部教师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了解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专兼结合的专业建设团队。

(五)组织专业部教师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研讨、教学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对本专业实施过程管理,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自评。

第十二条  课程组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本科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和实施有关课程建设规划,协助部主任落实排课任务,提出课程的学期工作要点,提交本课程组讨论并实施。

(二)参与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实践教学建设。

(三)定期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倡导个性化教学风格,组织教师相互听课交流,建立同行评议制度。 

(四)提倡教学反思,组织教师在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等方面开展研究与改革。

(五)加强课程教学团队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

(六)组织学生进行相关课程的课外辅导如专业技能达标活动。

(七)组织申报课程建设项目、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八)完善课程建设制度,协助学院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评估、检查等项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部实行主任负责制,每个部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部主任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课程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课程组设组长1人,全面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教研活动制度、教师听课互评制度、课堂展示与交流制度、教师培训制度、计划与总结制度等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每学期开展集中性教研活动至少3次。

第十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年度考核。学院负责组织各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为基层教学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和必要的场地等条件支持。学院根据部主任、课程组组长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待遇。

第十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申报教学类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倾斜。对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组织实施教学建设与改革、教研活动等工作,学院在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并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