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交流合作 > 校友工作

孩子校园体育活动受伤谁来负责?


来源 : 代群 周畅 林德韧 李丽 吴书光     作者 : 代群 周畅 林德韧 李丽 吴书光     时间 : 2020-06-09
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校园体育对于青少年健康,强健我中华民族未来整体体质,有重要作用。

但是,长期困扰基层的一个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这种“伤不起”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绊脚石”。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该条款和相关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由于戳中校园体育“痛点”,引发热议。那么校园体育“伤不起”,还会继续吗?

专家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体育法律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开展体育活动有重要影响。
“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展。”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说,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需要国家用法律来协调这种风险关系。他认为,该条款的自愿前提如何适用学校体育还需更多探讨,但其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促进学校体育发展无疑会形成积极促进。
“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素华说。

“《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可能会是一种教学安排,校园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指出,作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补充,校园体育更多适用《民法典》第1200和1201条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的条款,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他认为,法律永远都是抽象的,具体的使用还是需要法官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过程中,但上述条款有助于树立一种理念,“就是体育活动有些伤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够苛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去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这种活动伤害更多需要自己来承担的这种理念。”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则认为,学校文体活动的问题光靠一部法律或几个法条无法全部解决,涉及制度的设计、体育教师的培养与准入、学校保险等诸多方面。
法院怎么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陈思说,在校园体育类的伤害案件审理中,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1条来分析认定。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陈思坦言,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思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一是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比如是否有一定对抗性、对技巧要求是否相对较高;二是体育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

陈思举例说,曾审理过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折返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的案件,最终依据多个事实,场地小、学生多;该校对场地安排的合理性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学生容易相互碰撞的安全隐患;体育老师不在现场疏于监督管理等,判定学校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学生本人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安全防护意识,且未及时向老师及其他同学求助,以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自行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陈思审理过少有的一起学校无过错的案件,是两名学生周末在校内自发组织的篮球赛中受伤。“双休日学生自发篮球赛,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考虑到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根据公平原则,由学校进行补偿而非赔偿。”陈思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要维护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一名基层法官认为,“自甘风险”等条款可能还要等待有关司法解释,比如,8岁以下儿童受到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但8-18岁其实也应由教育机构举证,如果由孩子家长举证教育机构未尽义务,举证难度之大会超乎想象。
“这些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不统一,有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有的适用过错责任,有的适用公平原则,即使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但无法完全证明,加上各方面压力,有不少判决最终还是判了学校承担一定责任。”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希望司法部门坚持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认为,判决有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一旦判决和稀泥,那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学校怎么办?

“以前的学校运动会有撑竿跳、三级跳、标枪、铅球等项目,现在这些危险性大的项目基本都取消了,就是担心学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宿城一中副校长刘秀云坦言,一旦出现了问题,学校确实承担不起,但又不得不承担社会压力和经济补偿的压力。
“现在所有学校开体操课的几乎没有了,因为体操危险性高、容易受伤,体育老师也害怕出现问题,学校也强调安全第一。”山东临沂一位高中体育老师说,他们的体育课基本上是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课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避免出现受伤。下午课外活动不组织统一活动,有少部分学生自己去跑步、打篮球,其他学生都在教室学习了。
还有学校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应很大,一旦有学校遇到运动伤害的诉讼,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该校包括所在地区的学校都会在开展体育课上缩手缩脚。他希望法院能用法律来解开束缚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约束。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出现意外事件,对于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一个社会共识。哪怕孩子原来身体就不好,一旦出问题,都是学校的责任。”刘秀云认为,相关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
陈思则坦言,在没有侵权人、没有过错人的情况下,是学生本身问题导致的受伤该如何判定,他也会感到困惑。

对此,姜熙认为,既然校园体育活动必须开展,就必须要有“兜底”,如国家层面的赔偿和完善的保险政策等。就体育教师和学校而言,需要划定具体清晰的责任范围,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要有赔偿的兜底。于善旭也认为,对于受害者现实利益的受损,都要受害方自己担责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场相结合,来建立校园活动的风险保障机制。

多名身为家长的法律工作者建议,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对体育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贴近实际和完善的标准;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警示学生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伤害。


版权所有 © 杭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2318号 邮编:311121
书记邮箱:tyyjkxy@hznu.edu.cn     公安备案号:33011002011919  浙ICP备11056902号-1
校友工作

孩子校园体育活动受伤谁来负责?

高岭 · 2020-06-09

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校园体育对于青少年健康,强健我中华民族未来整体体质,有重要作用。

但是,长期困扰基层的一个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这种“伤不起”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绊脚石”。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该条款和相关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由于戳中校园体育“痛点”,引发热议。那么校园体育“伤不起”,还会继续吗?

专家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体育法律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开展体育活动有重要影响。
“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展。”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说,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需要国家用法律来协调这种风险关系。他认为,该条款的自愿前提如何适用学校体育还需更多探讨,但其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促进学校体育发展无疑会形成积极促进。
“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素华说。

“《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可能会是一种教学安排,校园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指出,作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补充,校园体育更多适用《民法典》第1200和1201条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的条款,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他认为,法律永远都是抽象的,具体的使用还是需要法官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过程中,但上述条款有助于树立一种理念,“就是体育活动有些伤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够苛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去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这种活动伤害更多需要自己来承担的这种理念。”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则认为,学校文体活动的问题光靠一部法律或几个法条无法全部解决,涉及制度的设计、体育教师的培养与准入、学校保险等诸多方面。
法院怎么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陈思说,在校园体育类的伤害案件审理中,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1条来分析认定。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陈思坦言,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思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一是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比如是否有一定对抗性、对技巧要求是否相对较高;二是体育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

陈思举例说,曾审理过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折返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的案件,最终依据多个事实,场地小、学生多;该校对场地安排的合理性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学生容易相互碰撞的安全隐患;体育老师不在现场疏于监督管理等,判定学校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学生本人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安全防护意识,且未及时向老师及其他同学求助,以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自行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陈思审理过少有的一起学校无过错的案件,是两名学生周末在校内自发组织的篮球赛中受伤。“双休日学生自发篮球赛,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考虑到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根据公平原则,由学校进行补偿而非赔偿。”陈思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要维护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一名基层法官认为,“自甘风险”等条款可能还要等待有关司法解释,比如,8岁以下儿童受到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但8-18岁其实也应由教育机构举证,如果由孩子家长举证教育机构未尽义务,举证难度之大会超乎想象。
“这些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不统一,有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有的适用过错责任,有的适用公平原则,即使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但无法完全证明,加上各方面压力,有不少判决最终还是判了学校承担一定责任。”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希望司法部门坚持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认为,判决有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一旦判决和稀泥,那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学校怎么办?

“以前的学校运动会有撑竿跳、三级跳、标枪、铅球等项目,现在这些危险性大的项目基本都取消了,就是担心学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宿城一中副校长刘秀云坦言,一旦出现了问题,学校确实承担不起,但又不得不承担社会压力和经济补偿的压力。
“现在所有学校开体操课的几乎没有了,因为体操危险性高、容易受伤,体育老师也害怕出现问题,学校也强调安全第一。”山东临沂一位高中体育老师说,他们的体育课基本上是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课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避免出现受伤。下午课外活动不组织统一活动,有少部分学生自己去跑步、打篮球,其他学生都在教室学习了。
还有学校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应很大,一旦有学校遇到运动伤害的诉讼,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该校包括所在地区的学校都会在开展体育课上缩手缩脚。他希望法院能用法律来解开束缚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约束。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出现意外事件,对于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一个社会共识。哪怕孩子原来身体就不好,一旦出问题,都是学校的责任。”刘秀云认为,相关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
陈思则坦言,在没有侵权人、没有过错人的情况下,是学生本身问题导致的受伤该如何判定,他也会感到困惑。

对此,姜熙认为,既然校园体育活动必须开展,就必须要有“兜底”,如国家层面的赔偿和完善的保险政策等。就体育教师和学校而言,需要划定具体清晰的责任范围,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要有赔偿的兜底。于善旭也认为,对于受害者现实利益的受损,都要受害方自己担责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场相结合,来建立校园活动的风险保障机制。

多名身为家长的法律工作者建议,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对体育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贴近实际和完善的标准;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警示学生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伤害。